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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人應該被賦予法律主體資格。乍一聽起來,這種觀點似乎很荒謬。機器人畢竟並不是人啊!
 
但是,法律主體資格的概念說的並不是誰是或不是活生生的人以及誰能或不能被訴諸公堂。
 
《機器人也是人》(Robots Are People, Too)一書的作者、律師約翰-弗蘭克-韋弗(John Frank Weaver)稱,如果我們希望讓機器人為我們做更多的事情,例如當我們的全職司機或給我們運送貨物,那麼我們可能就需要賦予他們法律主體資格。
 
如果我們對待機器人就像對待真人一樣,那麼法律就應該認可我們與機器人之間的互動等同于我們與真人之間的互動。”韋弗寫道,“有時候,這要求我們承認:機器人是可接受保險的實體,就像真人或企業一樣;而且,機器人的責任是獨立的。”
 
關鍵的問題是:如果我們不將機器人定義為負有某種法律責任和義務的實體,那麼我們將很難有效地驅使它們。
 
現在,像谷歌這樣打造無人駕駛汽車的公司,面臨的處境就非常耐人尋味。假設穀歌賣了一倆無人駕駛汽車給你,然後它出了車禍。那麼,誰該為此事故造成的損失負責呢?是你?還是谷歌?驅動汽車的演算法、感應器以及所有控制系統,均是谷歌設計和研製的。就連谷歌內部員工也認為,損失賠償責任不應由車主承擔,而應由谷歌負責。
 
但在現實生活中,無人駕駛汽車可能需要進行特殊的保養和維護,或者在指定的區域內運營。在這種情況下,車主,而不是車載軟體,就應該對此負責。
 
韋弗曾提到一種棘手的現實情境,他說無人駕駛汽車可能是為了避讓一隻鹿,突然轉彎才撞上另一輛車的。如果這輛無人駕駛汽車做了好心的人類司機們都會做的事情,那麼谷歌(或者任何無人駕駛汽車製造商)還應該對此情境中的交通事故負責嗎?
 
韋弗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在上述情境中,機器人本身不該被定責。按照他的法律理想,“無人駕駛汽車應該成為獨立的可保險的實體,這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那麼我們就能夠更快地給受害人提供保險賠付,同時保護車主免受官司之擾。”
 
如果這聽起來似乎很荒唐,你可以想像另一種情形。如果谷歌售出了10萬輛無人駕駛汽車,那麼他們真的應該對所有這些車輛發生的事故或遭到的罰單負法律責任嗎?哪家公司會承擔這種程度的法律責任呢?
 
但是,設計顧問布萊恩-舍伍德-鐘斯(Brian Sherwood Jones)並不認同韋弗的觀點。他說,“有人認為‘事故是機器人的錯’,這種想法是毫無道理的。”他爭論說,如果我們不“讓人來承擔責任”,那麼這就是在“嚴重逃避責任”。
 
有趣的是,現在路上行駛的無人駕駛汽車的責任已被定到了非人主體的身上——企業。
 
韋弗聲稱,讓機器人成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也許有助於我們澄清它們在我們的生活中所充當的角色。因此,無人駕駛汽車——作為法律主體——應該擁有自己的保險,以應付它在運行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交通事故。這就是說,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應該由法律主體——汽車——來支付。
 
另一種選擇是像谷歌這樣的公司開發出一種新的業務模式,以減少和承擔相應的風險。例如,谷歌不向任何人銷售它的無人駕駛汽車,而是自己組建一個超級安全的無人駕駛汽車車隊。谷歌汽車的設計——小巧、輕便和限速——表明谷歌已在努力確保不發生嚴重的交通事故。
也許有人會說,機器人主體資格的例子表明,我們現有的法律系統未能跟上現代社會、企業或機器人發展的步伐。也許,我們不是需要賦予機器人主體資格,而是應該改革現有的法律主體資格的概念。

但是,正如溫蒂-柯米納(Wendy Kaminer)所警告的那樣,將法律主體資格賦予的物件僅限定為“自然人”,可能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嚴重後果。這就是說,最合理的做法是將法律主體資格的概念延伸到機器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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